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于子茹)最高检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最高检第三十三批指导案例。记者从会上获悉,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共1491人。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介绍,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职能优势作用,一体谋划,统筹推进,在开展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力度,全面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重点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违法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共1491人。加强对首次入矫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检察,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检查诊断鉴定等材料再次全面审查核对,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交付依法准确进行。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情况。对于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出收监执行的监督意见,防止“一保到底”,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对拟假释罪犯的调查评估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调查评估的真实性、有效性,为依法假释提供重要参考。加强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刑罚终止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等工作要求。
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刑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防止违法减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重大立功情形的,可以依法减刑。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等有关规定逐案审查。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变更执行,应当重点审查。同时,要强化责任担当,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减刑条件但社区矫正机构未提请减刑的,应当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