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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2023-03-21 19:5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为保障中医类诊所备案工作顺利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提供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诊疗科目

限于中医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二、人员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具有1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执业医师: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三)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体温计、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房屋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为保障中医类诊所备案工作顺利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提供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诊疗科目

限于中医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二、人员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具有1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执业医师: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三)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体温计、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房屋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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