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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困难重重 广泛分布难以根除

2022-12-06 09:07

前不久,拱北海关所属中山港海关在中山港口岸的进境原木中截获拉丁蠊属蜚蠊种,引发社会关注。

蜚蠊,俗称蟑螂,目前已知的种类有4000余种,是海关口岸监测的重要病媒生物之一,具有极强的适应力、繁殖力。作为外来物种,蜚蠊很容易在入侵地定殖,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威胁,还可能携带未知病原体传播疾病,危害人类健康。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有71种已经对入侵地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中,还有219种已经入侵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这些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物种构成威胁。数据显示,入侵物种对我国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2000亿元。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主要有三种:自然入侵、有意引种和无意引种。自然入侵指通过自身繁殖扩散和风力、水流、动物等途径进行的自然扩散;有意引种指人们出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保护、观赏等目的有意引进某些物种,失去控制导致逃散;无意引种指某个物种利用人类或人类传送系统为媒介,扩散到其自然分布范围以外的地方。在我国目前已知的外来入侵物种中,许多入侵物种是人为引种导致传入的,理论上可以进行防治,但因为防控意识欠缺、执法力量薄弱、司法认定困难等多方面原因,使得防治效果甚微。

我国为何有如此多的外来入侵物种?如何才能有效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展开调查。

由于缺乏防控意识

引进物种成入侵者

来自广东省佛山市的王言(化名)是一位B站UP主,平时会分享许多和外来入侵物种有关的视频,比如红火蚁、水葫芦、福寿螺、巴西龟等。在他的印象中,从2000年前后开始,在日常生活中就能看到各种各样的外来入侵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就在身边。”王言说,比如庄稼地有很多红火蚁,人们经常会被咬到;村里的小溪旁甚至城市的池塘里,到处都有福寿螺的身影,有些区域密布福寿螺产的亮粉色卵块,远远看上去十分显眼。

同样发现身边有各种外来入侵物种的,还有来自福建省厦门市的凌越。由于厦门气候原因,一到下雨天,凌越所在小区楼下的空地上和草丛里就会出现一大堆非洲大蜗牛,小区里的孩子们也不懂,看到就抓起来玩。

“非洲大蜗牛身上全是细菌和寄生虫,之前还有人因食用大蜗牛导致死亡的。小区物业公司清理过好几次,就是杀不完。可如果任由它们繁殖生长,那么给居民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小觑的。”凌越说。

凌越的担忧不无道理。据了解,非洲大蜗牛此前作为经济物种引进国内,散逸野外后,由于繁殖能力极强,数量越来越多,在一些地方已处于失控状态。

同样因人为引种后失控的,还有水葫芦、巴西龟等。前者在20世纪30年代作为畜禽饲料引入我国,同时作为观赏和净化水质的植物被推广种植,后逃逸为野生状态,无法控制;后者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30多年后,本土龟的生存空间被大幅挤压。

福寿螺失控后造成的影响更甚。其一次产卵可达200颗至1000颗,一年产卵次数高达20次至40次,一只雌螺经过一年两代繁殖可达30余万只。和普通田螺不同,福寿螺食性甚杂且食量大,田里的水稻还没长好,就被其啃食完了,还会上岸啃食其他植物,甚至吃昆虫、小鱼,给水产行业带来严重破坏。且福寿螺身上充满病菌,是大量寄生虫的宿主。2006年5月,北京160多人因食用福寿螺感染广州管圆线虫,造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原本好意引进的外来物种,为何会失控演变为外来入侵物种?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从官方到民间,从学界到公众,都缺乏生物入侵防控的意识。比如基于农业生产、观赏、作为伴侣动物、解决本土生态问题等原因,一些地方或部门会有意从国外引入物种,但因为早先人们对生物安全的认识不够,缺乏对其危害程度的评估,导致一些外来物种成为外来入侵物种,并且数量多、分布广、发展快、危害大。

有数据显示,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最具危害性的100种外来物种中,我国就有50多种,其中最严重的有11种,这11种给我国造成每年大概600亿元的经济损失。

入侵物种未被禁售

随意买卖增加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危害性的外来入侵物种被不少人当成了“异宠”。

记者在网上商城看到,有大量店铺正在进行“异宠”买卖,包括鳄雀鳝、巴西龟、罗非鱼、大口黑鲈、长戟大兜虫、澳洲彩虹锹等。在各类社交平台,如何购买、饲养“异宠”的讨论持续火热。

线下,一些外来入侵物种同样在商店中“游走”。今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商超查获数条被作为观赏鱼售卖的鳄雀鳝。

《2021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披露,中国养宠人群分类中,养爬行类动物的占比达5.8%,超过养啮齿类动物的4.5%以及养鸟类宠物的3.6%。

受访专家介绍,“异宠”未经过人类驯化,在属性上仍属于野生动物,当一些饲主将“异宠”随意遗弃后,其攻击性、毒性以及携带的多种病原微生物可能给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异宠”被伪装打包后通过跨境电商等渠道非法寄递入境。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店铺都提供包邮服务,不允许七天无理由退款,死亡或出现问题补发。有客服告诉记者,他们和快递公司长期合作,不会出现发不出货的情况,也不会被监管部门查扣。

杨朝霞认为,鳄雀鳝、巴西龟、蜥蜴等“异宠”的网上交易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对交易环节尤其是网上交易的规制不足。

“根据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外来物种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对交易环节的执法监督特别是对网上交易执法不力,认识、目录、设备、技术、协同等跟不上。此外,网上交易隐蔽快捷,客观上说,执法具有一定难度。”杨朝霞分析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介绍,我国目前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制上游的进口、引进、携带以及下游的丢弃、释放为主。中游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买家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判断能力不足,如果将其纳入法律禁止的范围,对主观故意较难判断。但一旦发生私自释放行为,则进入“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打击范围,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广泛分布难以根除

依法治理仍存障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受访者都表达了“外来入侵物种主要侵害的是农村、森林等偏远地区,城市中因为较少见到外来入侵物种所以受侵害少”等看法。事实是否如此?

杨朝霞告诉记者,有研究发现,在我国已入侵的100多种外来害虫中,入侵城市生态系统的害虫有50余种,其中7种是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14种中最具威胁的入侵昆虫。

“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外来入侵物种都会对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构成严重威胁。”杨朝霞说。

既然存在严重威胁,那么治理就刻不容缓。然而,记者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不少人吐槽称,遇到外来入侵物种向相关部门反映,却不能及时得到回应;还有人反映,目前依法治理外来入侵物种存在一定的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朱炳成说,在实践中,如果发现疑似外来物种,或者外来物种被违法释放、丢弃,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林业草原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反映。如果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职,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在此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明德说,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这是目前有关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最高位阶法律,也是首次明确将外来物种入侵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但除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外,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散见于《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种名录》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从整个立法体系来说,我国在生态法领域缺乏防范生物入侵的立法理念,也缺乏全面防范野生生物入侵的科学思维。

“此外,执法力量薄弱,加上涉及外来物种入侵的违法行为普遍具有隐蔽性强、查处难度高等特点,对于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不少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治部门缺少青年骨干,技术人员捉襟见肘。”曹明德说,执法技术手段也有待完善,当前部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主要依赖人工实地巡查,不具备配备现代科技网络技术的条件,在山区陡坡、林地茂密区域难以有效勘察。

“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绝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事,需要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推动部委协作、省际联动,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全面排查,加大防治经费保障,确保防治工作常态长效。”曹明德说。

在高利红看来,司法规制外来入侵物种同样存在多重障碍。

“在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上存在滞后性与不全面性,不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范围界定不一,导致司法认定困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按照目前的解释,其范围与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中‘外来入侵物种’的定义有别,刑法的规制对象只包括我国已发布的几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的动植物,而不包括微生物。”高利红说。

她提出,外来入侵物种的复杂性使得有关证据难以固定,除了海关等部门在执法时当场查获外,多数外来入侵物种无法溯源。由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属于新设罪名,司法实践缺乏内在统一的司法指导。整体而言,司法上本罪的入罪、出罪标准以及程序性的证据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都处于初步探索中。

部门联动防治入侵

群众参与综合防控

2020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洱海流域全面开展福寿螺防控工作的通告:凡在流域范围内的全体干部职工和群众,只要主动将采摘的福寿螺卵交属地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将按每公斤螺卵40元的价格给予补助奖励。

贵州省遵义市也曾鼓励市民在天然水域捕获巴西龟、鳄龟、“清道夫”等外来入侵物种,上交执法部门,可获得5元至100元的奖励。同时,鼓励市民举报非法交易、放生此类外来物种的行为。

在杨朝霞看来,这些都是比较好的办法,值得推广。

“生态文明建设是需要人人参与的事业,但应当注意的是,鼓励老百姓消灭外来入侵物种的同时,应当加强科普宣传和安全防范,避免公众因此受到细菌危害和动物攻击。”杨朝霞说,奖励的同时还要防止造假,否则可能助长外来物种入侵。

为聚焦重点管理物种、提升外来物种侵害防治水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制定《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在科学评估物种侵害风险基础上,将草地贪夜蛾、鳄雀鳝、加拿大一枝黄花、红火蚁、福寿螺等59种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列入。

名录所列物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的重点。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后续将在加强物种发生情况信息收集和危害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进行物种的适时增减。

“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尚无专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项法,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纳入立法体系。同时更新刑法体系相关罪名和罪责的内容,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也应当尽快健全和完善。”曹明德说。

在他看来,当前,我国对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管理水平与面临的生物安全危机严峻形势不相称,应当尽快构建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评估、跟踪监测、生态预警、检疫、许可、危害消除、生态恢复、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完备的制度体系;强化科学评审和论证,建立外来物种引进的风险评估制度;以分类管理为基础,健全外来物种引进和放生许可证制度;建立物种引进和放生后的跟踪监测和应急反应机制;严格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责任。

在执法层面,高利红建议,参考“河湖长制”的协同模式,通过构建跨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线索共享等机制实现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同时司法机关作为列席成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证据保全等,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际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权责,目前的主要路径在于建立各级、各地方具有实际操作性的信息发布制度、监测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

“此外,释放、丢弃外来物种,根据生物安全法,行政机关将责令行为人‘限期捕回、找回’,这一点实现的可能性较低,因为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后果补救,即使是专业职能部门也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在实践中,应当探索如果无法找回、捕回,则要求行为人到有关的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进行与其造成的后果相等的反向修复。”高利红说,司法层面,可以考虑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司法修复基地,开拓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形式。

“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的多元功能,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同时依法追究以外来入侵物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或单位的责任。尽快整理、发布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司法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规范各地办案。此外,对故意放生、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以考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高利红说。

在杨朝霞看来,长期以来,快递行业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过程中存在被忽视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也应当关注行业行为对预防外来物种入侵发挥的作用,建立检查和预防外来物种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交易环节的规范和约束,明确规定禁止非法销售、购买外来入侵物种等,并完善相关责任体系。”杨朝霞说。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近段时间的大量宣传,不少群众现在一提到外来物种,唯恐避之不及。

杨朝霞说,应当正确看待外来物种,无需谈之色变。“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规定,外来物种成为外来入侵物种,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外来物种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繁衍形成种群,二是会对传入地区的生态环境、农林牧渔产业发展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或者危害。实际上,像我们常吃的马铃薯、胡萝卜、辣椒、胡椒等都不是中国本土物种,都属于外来物种,但并非外来入侵物种。”

前不久,拱北海关所属中山港海关在中山港口岸的进境原木中截获拉丁蠊属蜚蠊种,引发社会关注。

蜚蠊,俗称蟑螂,目前已知的种类有4000余种,是海关口岸监测的重要病媒生物之一,具有极强的适应力、繁殖力。作为外来物种,蜚蠊很容易在入侵地定殖,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威胁,还可能携带未知病原体传播疾病,危害人类健康。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有71种已经对入侵地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中,还有219种已经入侵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这些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物种构成威胁。数据显示,入侵物种对我国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2000亿元。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主要有三种:自然入侵、有意引种和无意引种。自然入侵指通过自身繁殖扩散和风力、水流、动物等途径进行的自然扩散;有意引种指人们出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保护、观赏等目的有意引进某些物种,失去控制导致逃散;无意引种指某个物种利用人类或人类传送系统为媒介,扩散到其自然分布范围以外的地方。在我国目前已知的外来入侵物种中,许多入侵物种是人为引种导致传入的,理论上可以进行防治,但因为防控意识欠缺、执法力量薄弱、司法认定困难等多方面原因,使得防治效果甚微。

我国为何有如此多的外来入侵物种?如何才能有效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展开调查。

由于缺乏防控意识

引进物种成入侵者

来自广东省佛山市的王言(化名)是一位B站UP主,平时会分享许多和外来入侵物种有关的视频,比如红火蚁、水葫芦、福寿螺、巴西龟等。在他的印象中,从2000年前后开始,在日常生活中就能看到各种各样的外来入侵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就在身边。”王言说,比如庄稼地有很多红火蚁,人们经常会被咬到;村里的小溪旁甚至城市的池塘里,到处都有福寿螺的身影,有些区域密布福寿螺产的亮粉色卵块,远远看上去十分显眼。

同样发现身边有各种外来入侵物种的,还有来自福建省厦门市的凌越。由于厦门气候原因,一到下雨天,凌越所在小区楼下的空地上和草丛里就会出现一大堆非洲大蜗牛,小区里的孩子们也不懂,看到就抓起来玩。

“非洲大蜗牛身上全是细菌和寄生虫,之前还有人因食用大蜗牛导致死亡的。小区物业公司清理过好几次,就是杀不完。可如果任由它们繁殖生长,那么给居民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小觑的。”凌越说。

凌越的担忧不无道理。据了解,非洲大蜗牛此前作为经济物种引进国内,散逸野外后,由于繁殖能力极强,数量越来越多,在一些地方已处于失控状态。

同样因人为引种后失控的,还有水葫芦、巴西龟等。前者在20世纪30年代作为畜禽饲料引入我国,同时作为观赏和净化水质的植物被推广种植,后逃逸为野生状态,无法控制;后者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30多年后,本土龟的生存空间被大幅挤压。

福寿螺失控后造成的影响更甚。其一次产卵可达200颗至1000颗,一年产卵次数高达20次至40次,一只雌螺经过一年两代繁殖可达30余万只。和普通田螺不同,福寿螺食性甚杂且食量大,田里的水稻还没长好,就被其啃食完了,还会上岸啃食其他植物,甚至吃昆虫、小鱼,给水产行业带来严重破坏。且福寿螺身上充满病菌,是大量寄生虫的宿主。2006年5月,北京160多人因食用福寿螺感染广州管圆线虫,造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原本好意引进的外来物种,为何会失控演变为外来入侵物种?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从官方到民间,从学界到公众,都缺乏生物入侵防控的意识。比如基于农业生产、观赏、作为伴侣动物、解决本土生态问题等原因,一些地方或部门会有意从国外引入物种,但因为早先人们对生物安全的认识不够,缺乏对其危害程度的评估,导致一些外来物种成为外来入侵物种,并且数量多、分布广、发展快、危害大。

有数据显示,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最具危害性的100种外来物种中,我国就有50多种,其中最严重的有11种,这11种给我国造成每年大概600亿元的经济损失。

入侵物种未被禁售

随意买卖增加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危害性的外来入侵物种被不少人当成了“异宠”。

记者在网上商城看到,有大量店铺正在进行“异宠”买卖,包括鳄雀鳝、巴西龟、罗非鱼、大口黑鲈、长戟大兜虫、澳洲彩虹锹等。在各类社交平台,如何购买、饲养“异宠”的讨论持续火热。

线下,一些外来入侵物种同样在商店中“游走”。今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商超查获数条被作为观赏鱼售卖的鳄雀鳝。

《2021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披露,中国养宠人群分类中,养爬行类动物的占比达5.8%,超过养啮齿类动物的4.5%以及养鸟类宠物的3.6%。

受访专家介绍,“异宠”未经过人类驯化,在属性上仍属于野生动物,当一些饲主将“异宠”随意遗弃后,其攻击性、毒性以及携带的多种病原微生物可能给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异宠”被伪装打包后通过跨境电商等渠道非法寄递入境。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店铺都提供包邮服务,不允许七天无理由退款,死亡或出现问题补发。有客服告诉记者,他们和快递公司长期合作,不会出现发不出货的情况,也不会被监管部门查扣。

杨朝霞认为,鳄雀鳝、巴西龟、蜥蜴等“异宠”的网上交易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对交易环节尤其是网上交易的规制不足。

“根据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外来物种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对交易环节的执法监督特别是对网上交易执法不力,认识、目录、设备、技术、协同等跟不上。此外,网上交易隐蔽快捷,客观上说,执法具有一定难度。”杨朝霞分析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介绍,我国目前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制上游的进口、引进、携带以及下游的丢弃、释放为主。中游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买家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判断能力不足,如果将其纳入法律禁止的范围,对主观故意较难判断。但一旦发生私自释放行为,则进入“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打击范围,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广泛分布难以根除

依法治理仍存障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受访者都表达了“外来入侵物种主要侵害的是农村、森林等偏远地区,城市中因为较少见到外来入侵物种所以受侵害少”等看法。事实是否如此?

杨朝霞告诉记者,有研究发现,在我国已入侵的100多种外来害虫中,入侵城市生态系统的害虫有50余种,其中7种是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14种中最具威胁的入侵昆虫。

“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外来入侵物种都会对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构成严重威胁。”杨朝霞说。

既然存在严重威胁,那么治理就刻不容缓。然而,记者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不少人吐槽称,遇到外来入侵物种向相关部门反映,却不能及时得到回应;还有人反映,目前依法治理外来入侵物种存在一定的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朱炳成说,在实践中,如果发现疑似外来物种,或者外来物种被违法释放、丢弃,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林业草原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反映。如果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职,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在此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明德说,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这是目前有关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最高位阶法律,也是首次明确将外来物种入侵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但除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外,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散见于《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种名录》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从整个立法体系来说,我国在生态法领域缺乏防范生物入侵的立法理念,也缺乏全面防范野生生物入侵的科学思维。

“此外,执法力量薄弱,加上涉及外来物种入侵的违法行为普遍具有隐蔽性强、查处难度高等特点,对于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不少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治部门缺少青年骨干,技术人员捉襟见肘。”曹明德说,执法技术手段也有待完善,当前部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主要依赖人工实地巡查,不具备配备现代科技网络技术的条件,在山区陡坡、林地茂密区域难以有效勘察。

“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绝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事,需要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推动部委协作、省际联动,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全面排查,加大防治经费保障,确保防治工作常态长效。”曹明德说。

在高利红看来,司法规制外来入侵物种同样存在多重障碍。

“在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上存在滞后性与不全面性,不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范围界定不一,导致司法认定困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按照目前的解释,其范围与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中‘外来入侵物种’的定义有别,刑法的规制对象只包括我国已发布的几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的动植物,而不包括微生物。”高利红说。

她提出,外来入侵物种的复杂性使得有关证据难以固定,除了海关等部门在执法时当场查获外,多数外来入侵物种无法溯源。由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属于新设罪名,司法实践缺乏内在统一的司法指导。整体而言,司法上本罪的入罪、出罪标准以及程序性的证据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都处于初步探索中。

部门联动防治入侵

群众参与综合防控

2020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洱海流域全面开展福寿螺防控工作的通告:凡在流域范围内的全体干部职工和群众,只要主动将采摘的福寿螺卵交属地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将按每公斤螺卵40元的价格给予补助奖励。

贵州省遵义市也曾鼓励市民在天然水域捕获巴西龟、鳄龟、“清道夫”等外来入侵物种,上交执法部门,可获得5元至100元的奖励。同时,鼓励市民举报非法交易、放生此类外来物种的行为。

在杨朝霞看来,这些都是比较好的办法,值得推广。

“生态文明建设是需要人人参与的事业,但应当注意的是,鼓励老百姓消灭外来入侵物种的同时,应当加强科普宣传和安全防范,避免公众因此受到细菌危害和动物攻击。”杨朝霞说,奖励的同时还要防止造假,否则可能助长外来物种入侵。

为聚焦重点管理物种、提升外来物种侵害防治水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制定《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在科学评估物种侵害风险基础上,将草地贪夜蛾、鳄雀鳝、加拿大一枝黄花、红火蚁、福寿螺等59种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列入。

名录所列物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的重点。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后续将在加强物种发生情况信息收集和危害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进行物种的适时增减。

“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尚无专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项法,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纳入立法体系。同时更新刑法体系相关罪名和罪责的内容,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也应当尽快健全和完善。”曹明德说。

在他看来,当前,我国对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管理水平与面临的生物安全危机严峻形势不相称,应当尽快构建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评估、跟踪监测、生态预警、检疫、许可、危害消除、生态恢复、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完备的制度体系;强化科学评审和论证,建立外来物种引进的风险评估制度;以分类管理为基础,健全外来物种引进和放生许可证制度;建立物种引进和放生后的跟踪监测和应急反应机制;严格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责任。

在执法层面,高利红建议,参考“河湖长制”的协同模式,通过构建跨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线索共享等机制实现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同时司法机关作为列席成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证据保全等,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际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权责,目前的主要路径在于建立各级、各地方具有实际操作性的信息发布制度、监测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

“此外,释放、丢弃外来物种,根据生物安全法,行政机关将责令行为人‘限期捕回、找回’,这一点实现的可能性较低,因为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后果补救,即使是专业职能部门也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在实践中,应当探索如果无法找回、捕回,则要求行为人到有关的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进行与其造成的后果相等的反向修复。”高利红说,司法层面,可以考虑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司法修复基地,开拓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形式。

“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的多元功能,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同时依法追究以外来入侵物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或单位的责任。尽快整理、发布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司法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规范各地办案。此外,对故意放生、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以考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高利红说。

在杨朝霞看来,长期以来,快递行业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过程中存在被忽视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也应当关注行业行为对预防外来物种入侵发挥的作用,建立检查和预防外来物种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交易环节的规范和约束,明确规定禁止非法销售、购买外来入侵物种等,并完善相关责任体系。”杨朝霞说。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近段时间的大量宣传,不少群众现在一提到外来物种,唯恐避之不及。

杨朝霞说,应当正确看待外来物种,无需谈之色变。“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规定,外来物种成为外来入侵物种,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外来物种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繁衍形成种群,二是会对传入地区的生态环境、农林牧渔产业发展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或者危害。实际上,像我们常吃的马铃薯、胡萝卜、辣椒、胡椒等都不是中国本土物种,都属于外来物种,但并非外来入侵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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