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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来了,事关你的家庭“福利”!

2022-08-18 15:52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提出20项具体举措,切实解决家庭后顾之忧。

8月17日,国家卫健委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请看经社君的现场报道。

托育服务 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国内的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介绍,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是短板。各方面的研究和国际经验也表明,发展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明显的作用。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了支持托育服务的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五个关键词下功夫,这五个关键词就是“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来制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外,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也要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同时在一些特殊时期,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

郝福庆指出,“十四五”规划《纲要》涉及到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其中重要指标20项,包括托育指标。具体来说,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的婴幼儿托位数到达到4.5个。把小托育纳入大规划,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足见对发展托育服务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将聚焦婴幼儿无人照料的关键痛点,不断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的托位供给,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同时,积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深入实施家政“领跑者”行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家政信用建设行动三项措施,让家政在婴幼儿居家照护上也提供更多的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2019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各级各部门积极推动托育服务发展。

一是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各地积极将托育服务纳入本地的政策法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中,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工程,积极组织落实。

二是标准规范体系有序完善。2019年以来,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印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登记和备案办法等,修订了保育师等托育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特别是积极支持和指导地方做好行业服务管理工作,同时加强监管,促进托育机构规范起步,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断扩大。2020—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了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推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从无到有,起步较晚。截至2021年底,我国每千人口托位数是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指导意见》从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措施。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各级工会不断探索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方式载体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介绍,去年以来,全国总工会开展了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帮助职工解决托育难题的具体举措。

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联合印发通知,启动了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以此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在托育模式上,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在单位内部兴办托育机构。对于利用自有场地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支持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推荐申报。在支持保障上,对推荐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服务指导上,将联合组建全国爱心托育工作专家组,为各地提供公益讲座、辅导培训等。同时加强与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等。

下一步,将加强研究适用于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针对用人单位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稳妥推进。

住房保障

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介绍,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通过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不断加大对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其他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截至去年底,通过公租房保障帮助111.4万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6.9万三孩家庭,2.3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下一步,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支持:一是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二是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三是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产生需求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给予调换。

潘伟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面向青年人、新市民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近两年,全国已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在整个“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生育保险

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

总体上来看,现行的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家的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进一步在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三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提出20项具体举措,切实解决家庭后顾之忧。

8月17日,国家卫健委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请看经社君的现场报道。

托育服务 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国内的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介绍,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是短板。各方面的研究和国际经验也表明,发展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明显的作用。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了支持托育服务的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五个关键词下功夫,这五个关键词就是“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来制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外,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也要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同时在一些特殊时期,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

郝福庆指出,“十四五”规划《纲要》涉及到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其中重要指标20项,包括托育指标。具体来说,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的婴幼儿托位数到达到4.5个。把小托育纳入大规划,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足见对发展托育服务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将聚焦婴幼儿无人照料的关键痛点,不断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的托位供给,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同时,积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深入实施家政“领跑者”行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家政信用建设行动三项措施,让家政在婴幼儿居家照护上也提供更多的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2019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各级各部门积极推动托育服务发展。

一是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各地积极将托育服务纳入本地的政策法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中,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工程,积极组织落实。

二是标准规范体系有序完善。2019年以来,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印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登记和备案办法等,修订了保育师等托育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特别是积极支持和指导地方做好行业服务管理工作,同时加强监管,促进托育机构规范起步,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断扩大。2020—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了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推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从无到有,起步较晚。截至2021年底,我国每千人口托位数是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指导意见》从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措施。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各级工会不断探索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方式载体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介绍,去年以来,全国总工会开展了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帮助职工解决托育难题的具体举措。

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联合印发通知,启动了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以此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在托育模式上,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在单位内部兴办托育机构。对于利用自有场地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支持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推荐申报。在支持保障上,对推荐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服务指导上,将联合组建全国爱心托育工作专家组,为各地提供公益讲座、辅导培训等。同时加强与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等。

下一步,将加强研究适用于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针对用人单位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稳妥推进。

住房保障

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介绍,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通过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不断加大对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其他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截至去年底,通过公租房保障帮助111.4万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6.9万三孩家庭,2.3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下一步,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支持:一是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二是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三是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产生需求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给予调换。

潘伟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面向青年人、新市民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近两年,全国已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在整个“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生育保险

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

总体上来看,现行的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家的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进一步在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三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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