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后拒不将违法所得退还单位,后潜逃国外,原湖北建昌机器厂计划处处长张某,在缺席的情况下仍难逃法律制裁。近日,襄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市首起没收外逃贪官违法所得案开庭审理后,依法裁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初,被告人张某在任原湖北建昌机器厂计划处处长期间被借调至中国某总公司工作,建昌厂因业务需要需在北京建立办事处,该厂将此事交给在北京的张某办理。1995年4月至8月,张某以建昌厂的名义,以筹建北京办事处购买房产和汽车为由分三次向中国某总公司预支应付建昌厂的50万元货款。张某在预支该50万元公款后,将其中的31.54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住房一套,其以自己和妻妹崔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剩余18.46万元公款张某占为己有。建昌厂多次要求张某将房屋等交给厂财务办理手续,张某久拖未办。2005年建昌厂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清算管理人多次要求张某或上缴房产或退还50万元,张某拒不退还。2011年5月,张某以崔某的名义更换购房合同,并将上述房产登记在崔某名下。该房产曾经由张某出租并收取租金。
张某于2012年1月逃匿。襄阳市检察院于2013年3月决定对其逮捕,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于同年4月决定对其通缉,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于同年4月6日发布通缉令。现张某逃匿国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涉嫌犯贪污罪后逃匿,经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其存款人民币18.46万元、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139.98平方米的房产系违法所得,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的、登记在权利人崔某名下的房产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8.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樊城区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张某的其他财产,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原文:襄阳审结首起没收外逃贪官违法所得案!
编辑:彭梦迪 / 校对: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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