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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例修订,更好地发现与保护水下历史“遗珠”

2022-04-18 10:39

人民网北京4月1日电 (方经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多年来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订。”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水下考古研究所所长孙键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专访时表示,中国是世界上较早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国家之一。1989年10月20日,《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本次修订,是对世界范围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原则及国际义务的回应,也是我国通过实践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进一步体现。

广东“南海一号”考古工作现场。 资料照片

《条例》都修订了些什么内容?

日前,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修订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同时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新颁布的《条例》纳入了基本建设考古内容,做到了‘考古前置’。”孙键介绍,“考古前置”就是在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供应前,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涉水的基本建设工程日渐增多,“考古前置”可以有效防止水下文物受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破坏;同时,借助海洋工程、大型基本建设的契机,可以更广泛地调动社会资源来提高水下遗产保护的效率。

此次《条例》修订对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情形、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明确标示范围和界线,制定并公布具体保护措施。

“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概念反映了我国三十年来,由水下考古向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体现。”孙键认为,对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起到了保护为主的导向作用。

水下文物保护难在哪儿?

“水下文物不仅难发现,还不易管理监测。”孙键认为,与田野考古及文物保护工作相比,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在技术手段上更为复杂、多样。

另外,水下文化遗产因其埋藏条件的特殊性,在实施保护工作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规划管理的难题。一项水下文物保护工作常开展于多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需要各级相关部门间的密切合作,才能实现高效的交叉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孙键认为,这对今后综合开展水下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善且更具操作性的管理依据与制度保障。

“国家文物局等部门正在积极解决交叉管理难题。”孙键介绍,相关部门专门组建了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跨部门管理,体现了多学科交叉、跨部门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特点。

我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成果如何?

“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创造和遗存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孙键介绍,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年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已经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迄今为止,我国开展了包括辽宁绥中沉船考古发掘、西沙华光礁沉船发掘、广东“南海一号”宋代沉船打捞与保护发掘、“南澳一号”明代沉船发掘、近代甲午沉舰考古调查发掘等一系列水下文物保护重大项目。

“水下文物保护科研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孙键表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者以课题为引领,开展了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水下考古探测关键技术研发”与“海洋出水木质文物保护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出版了一系列水下考古发掘报告。

“我国水下考古及水下文物保护的专业力量在逐步增强。”孙键进一步介绍,自1989年开始,国家文物局陆续举办了多届水下考古专业人员培训班,并且在北京大学等高校开设了水下考古相关课程,为水下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人才储备。


人民网北京4月1日电 (方经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多年来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订。”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水下考古研究所所长孙键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专访时表示,中国是世界上较早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国家之一。1989年10月20日,《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本次修订,是对世界范围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原则及国际义务的回应,也是我国通过实践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进一步体现。

广东“南海一号”考古工作现场。 资料照片

《条例》都修订了些什么内容?

日前,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修订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同时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新颁布的《条例》纳入了基本建设考古内容,做到了‘考古前置’。”孙键介绍,“考古前置”就是在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供应前,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涉水的基本建设工程日渐增多,“考古前置”可以有效防止水下文物受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破坏;同时,借助海洋工程、大型基本建设的契机,可以更广泛地调动社会资源来提高水下遗产保护的效率。

此次《条例》修订对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情形、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明确标示范围和界线,制定并公布具体保护措施。

“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概念反映了我国三十年来,由水下考古向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体现。”孙键认为,对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起到了保护为主的导向作用。

水下文物保护难在哪儿?

“水下文物不仅难发现,还不易管理监测。”孙键认为,与田野考古及文物保护工作相比,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在技术手段上更为复杂、多样。

另外,水下文化遗产因其埋藏条件的特殊性,在实施保护工作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规划管理的难题。一项水下文物保护工作常开展于多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需要各级相关部门间的密切合作,才能实现高效的交叉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孙键认为,这对今后综合开展水下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善且更具操作性的管理依据与制度保障。

“国家文物局等部门正在积极解决交叉管理难题。”孙键介绍,相关部门专门组建了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跨部门管理,体现了多学科交叉、跨部门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特点。

我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成果如何?

“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创造和遗存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孙键介绍,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年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已经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迄今为止,我国开展了包括辽宁绥中沉船考古发掘、西沙华光礁沉船发掘、广东“南海一号”宋代沉船打捞与保护发掘、“南澳一号”明代沉船发掘、近代甲午沉舰考古调查发掘等一系列水下文物保护重大项目。

“水下文物保护科研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孙键表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者以课题为引领,开展了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水下考古探测关键技术研发”与“海洋出水木质文物保护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出版了一系列水下考古发掘报告。

“我国水下考古及水下文物保护的专业力量在逐步增强。”孙键进一步介绍,自1989年开始,国家文物局陆续举办了多届水下考古专业人员培训班,并且在北京大学等高校开设了水下考古相关课程,为水下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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