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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2366人,案值2.18亿元!保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02-28 09:46 保康法院  

保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月2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冯某强、冯某甜、赵某文、鄢某涛、吴某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保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案件涉案金额达218420950元,受害人达2366人之多。

公诉机关指控,为开发保康温泉小镇旅游项目,冯某强、赵某文于2012年4月10日注册成立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保龙温泉公司”),冯某强安排其女儿冯某甜担任法定代表人,赵某文安排其妻王某为股东,冯某强、赵某文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7月,为解决保龙温泉公司建设资金困难,冯某强、赵某文在与鄢某涛、吴某海商量后,决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保龙温泉公司于同年8月成立市场部,具体开展融资业务,市场部由鄢某涛、吴某海负责。市场部招聘业务员进行培训,并印制宣传资料,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分发,公开宣传集资,以签订《中国*保康温泉VIP卡认购协议》和年息9.6%至14.4%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汇至保龙温泉公司、新中昌公司、冯某甜等银行账户。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7日,保龙温泉公司向2366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数额共计人民币218420950元。保龙温泉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冯某强、赵某文、冯某甜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鄢某涛、吴某海属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康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辩解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鉴于本案系涉众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本次庭审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非公企业负责人共14人参加了旁听。

  “作为企业家,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一旦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再好的项目、再大的公司也不能长久发展,这几名被告人就是我们企业家的反面典型。”庭审结束后,一名企业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谈到。

俗话说,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人们都希望通过理财投资让财富保值增值,让钱生钱、利滚利,然而面对过高的投资回报时,更应当提高警惕!

本案被告人就是利用老百姓“以钱生钱”的盲目跟风逐利的投资心理,以高于银行的高额利息回报相引诱,吸收社会资金为己所用,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受损的还是老百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月2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冯某强、冯某甜、赵某文、鄢某涛、吴某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保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案件涉案金额达218420950元,受害人达2366人之多。

公诉机关指控,为开发保康温泉小镇旅游项目,冯某强、赵某文于2012年4月10日注册成立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保龙温泉公司”),冯某强安排其女儿冯某甜担任法定代表人,赵某文安排其妻王某为股东,冯某强、赵某文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7月,为解决保龙温泉公司建设资金困难,冯某强、赵某文在与鄢某涛、吴某海商量后,决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保龙温泉公司于同年8月成立市场部,具体开展融资业务,市场部由鄢某涛、吴某海负责。市场部招聘业务员进行培训,并印制宣传资料,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分发,公开宣传集资,以签订《中国*保康温泉VIP卡认购协议》和年息9.6%至14.4%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汇至保龙温泉公司、新中昌公司、冯某甜等银行账户。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7日,保龙温泉公司向2366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数额共计人民币218420950元。保龙温泉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冯某强、赵某文、冯某甜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鄢某涛、吴某海属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康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辩解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鉴于本案系涉众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本次庭审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非公企业负责人共14人参加了旁听。

  “作为企业家,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一旦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再好的项目、再大的公司也不能长久发展,这几名被告人就是我们企业家的反面典型。”庭审结束后,一名企业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谈到。

俗话说,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人们都希望通过理财投资让财富保值增值,让钱生钱、利滚利,然而面对过高的投资回报时,更应当提高警惕!

本案被告人就是利用老百姓“以钱生钱”的盲目跟风逐利的投资心理,以高于银行的高额利息回报相引诱,吸收社会资金为己所用,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受损的还是老百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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