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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答记者问

2022-02-17 15:31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意义、总体思路、目标任务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出台《行动方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十三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阶段性目标顺利完成,为在更大的区域、更深的层次实施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攻坚奠定坚实基础。渤海、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邻近海域(以下简称三大重点海域)是我国沿海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区、人海和谐共生的重要实践区。尽管近年来三大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总体改善,但仍处在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海洋生态退化和灾害频发的叠加期,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得到根本缓解,“十四五”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面临艰巨挑战。

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列入“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之一,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等部门编制了《行动方案》。

编制实施《行动方案》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公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总体思路?

答:《行动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意见》相关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系统保护、协同增效,落实责任、合力攻坚的基本原则,聚焦三大重点海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部署治污染、保生态、防风险、提质量等的重点任务,并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规划及政策性文件等充分衔接,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接续拓展的攻坚方向。攻坚范围从上一轮的渤海,接续拓展为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以“2+24”沿海城市及其管理海域污染治理为重点,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实施陆海各类污染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攻坚行动,通过区域重点攻坚,推动全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攻坚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在着力推动海水水质改善、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的同时,强调公众亲海环境保障,深入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不断提升广大公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是坚持精准落地的攻坚策略。深化问题成因分析和溯源,落实“五个精准”要求,采取管用好用、解决问题的行动措施,并根据三大重点海域不同的生态环境禀赋和发展定位,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别明确了不同的重点方向,设置了差异化目标任务。

问:《行动方案》提出了哪些主要目标?

答:《行动方案》紧扣《意见》要求,并衔接相关规划目标,提出了到2025年的攻坚战主要目标: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三大重点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较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稳步推进,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

在制定三大重点海域具体目标的过程中,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精准治理的工作思路,在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入海河流治理要求等方面均进行了差异化目标部署。

问: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行动方案》部署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攻坚任务,包含8个专项行动和2项重要举措。

一是深入实施陆海污染防治,立足三大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禀赋和发展定位,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沿海城市污染治理、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岸滩环境整治等7个专项行动。

二是分区分类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巩固深化渤海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滨海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加强区域珍贵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三是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坚持预防为主、提升能力,系统实施涉海风险源排查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管能力建设等重要措施。

四是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坚持治理与监管并重,实施“一湾一策”海湾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等重要措施。

问:如何保障《行动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答:为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行动方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以“2+24”沿海城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国务院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督导帮扶,建立定期调度和评估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将攻坚战重大科技需求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沿海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等,加强相关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沿海地方可按规定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用好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和网络监督方式,鼓励公众参与。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意义、总体思路、目标任务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出台《行动方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十三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阶段性目标顺利完成,为在更大的区域、更深的层次实施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攻坚奠定坚实基础。渤海、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邻近海域(以下简称三大重点海域)是我国沿海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区、人海和谐共生的重要实践区。尽管近年来三大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总体改善,但仍处在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海洋生态退化和灾害频发的叠加期,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得到根本缓解,“十四五”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面临艰巨挑战。

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列入“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之一,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等部门编制了《行动方案》。

编制实施《行动方案》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公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总体思路?

答:《行动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意见》相关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系统保护、协同增效,落实责任、合力攻坚的基本原则,聚焦三大重点海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部署治污染、保生态、防风险、提质量等的重点任务,并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规划及政策性文件等充分衔接,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接续拓展的攻坚方向。攻坚范围从上一轮的渤海,接续拓展为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以“2+24”沿海城市及其管理海域污染治理为重点,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实施陆海各类污染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攻坚行动,通过区域重点攻坚,推动全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攻坚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在着力推动海水水质改善、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的同时,强调公众亲海环境保障,深入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不断提升广大公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是坚持精准落地的攻坚策略。深化问题成因分析和溯源,落实“五个精准”要求,采取管用好用、解决问题的行动措施,并根据三大重点海域不同的生态环境禀赋和发展定位,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别明确了不同的重点方向,设置了差异化目标任务。

问:《行动方案》提出了哪些主要目标?

答:《行动方案》紧扣《意见》要求,并衔接相关规划目标,提出了到2025年的攻坚战主要目标: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三大重点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较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稳步推进,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

在制定三大重点海域具体目标的过程中,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精准治理的工作思路,在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入海河流治理要求等方面均进行了差异化目标部署。

问: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行动方案》部署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攻坚任务,包含8个专项行动和2项重要举措。

一是深入实施陆海污染防治,立足三大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禀赋和发展定位,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沿海城市污染治理、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岸滩环境整治等7个专项行动。

二是分区分类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巩固深化渤海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滨海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加强区域珍贵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三是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坚持预防为主、提升能力,系统实施涉海风险源排查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管能力建设等重要措施。

四是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坚持治理与监管并重,实施“一湾一策”海湾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等重要措施。

问:如何保障《行动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答:为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行动方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以“2+24”沿海城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国务院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督导帮扶,建立定期调度和评估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将攻坚战重大科技需求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沿海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等,加强相关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沿海地方可按规定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用好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和网络监督方式,鼓励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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