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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来新进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2022-01-07 16:02

人民网北京1月7日电 (记者许维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部署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来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推动着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哪些新进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基础清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以及为规范失信惩戒措施提供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对此,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表示,这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公权力部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失信惩戒提供了重要指引,廓清了公私之间的行为边界,将显著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回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失信行为的认定及失信信息的纳入、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运行的两大制度基础和重要支撑。”王伟认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必须首先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失信惩戒这两大重点领域的法治化。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黄华东认为,这是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进一步完善了信用制度和运行机制,大力提升了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同时,《基础目录》与《基础清单》明确了相关定义、工作原则、编制要求,为地方开展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黄华东表示,《指导意见》通过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高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来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此次印发实施文件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举措。

一是首次明确信用信息和失信惩戒的内涵。此次在国家层面首次明确信用信息和失信惩戒的定义和内涵,并规定了惩戒措施的3种类型,正本清源,统一了社会各界认识,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夯实了制度基础;

二是建立目录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为保证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同时和年度立法、国家政策做好衔接,目录清单明确规定目录(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通过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目录(清单)及时进行优化调整或增减,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内容;

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主体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信用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录清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责任单位和实施失信惩戒的责任主体,使权责更加一致、执行更加到位、监管更加有力,推动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罗培新则认为,法治一定是具象的,要拥有可落实落地、具备可操作性的路径。《基础目录》与《基础清单》正是这方面极好的示范,两者解决的正是信用法治中的“基础”问题。

罗培新分析认为,无论是《基础目录》还是《基础清单》,均要求各地区在编制补充目录与补充清单时,须严格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广泛征求地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并且在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他认为,此种阳光与公开的做法,打开了宝贵的意见听取空间。

罗培新还表示,《基础清单》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这里,最难理解的是关联原则。

他举例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申请时,应当公布与户籍申请相关联的信用信息,如受到刑事处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乘车逃票、欠缴公用事业费等是否会影响户籍申请,都要逐一列明,避免不当扩大惩戒范围。

此外,他提到《基础目录》的最后,附上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的法规政策依据”,《基础清单》的最后,也附上了“失信惩戒措施的法规政策依据”,条分缕析,堪称两幅边界非常清晰的法治地图。


人民网北京1月7日电 (记者许维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部署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来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推动着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哪些新进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基础清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以及为规范失信惩戒措施提供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对此,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表示,这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公权力部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失信惩戒提供了重要指引,廓清了公私之间的行为边界,将显著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回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失信行为的认定及失信信息的纳入、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运行的两大制度基础和重要支撑。”王伟认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必须首先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失信惩戒这两大重点领域的法治化。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黄华东认为,这是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进一步完善了信用制度和运行机制,大力提升了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同时,《基础目录》与《基础清单》明确了相关定义、工作原则、编制要求,为地方开展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黄华东表示,《指导意见》通过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高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来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此次印发实施文件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举措。

一是首次明确信用信息和失信惩戒的内涵。此次在国家层面首次明确信用信息和失信惩戒的定义和内涵,并规定了惩戒措施的3种类型,正本清源,统一了社会各界认识,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夯实了制度基础;

二是建立目录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为保证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同时和年度立法、国家政策做好衔接,目录清单明确规定目录(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通过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目录(清单)及时进行优化调整或增减,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内容;

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主体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信用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录清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责任单位和实施失信惩戒的责任主体,使权责更加一致、执行更加到位、监管更加有力,推动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罗培新则认为,法治一定是具象的,要拥有可落实落地、具备可操作性的路径。《基础目录》与《基础清单》正是这方面极好的示范,两者解决的正是信用法治中的“基础”问题。

罗培新分析认为,无论是《基础目录》还是《基础清单》,均要求各地区在编制补充目录与补充清单时,须严格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广泛征求地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并且在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他认为,此种阳光与公开的做法,打开了宝贵的意见听取空间。

罗培新还表示,《基础清单》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这里,最难理解的是关联原则。

他举例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申请时,应当公布与户籍申请相关联的信用信息,如受到刑事处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乘车逃票、欠缴公用事业费等是否会影响户籍申请,都要逐一列明,避免不当扩大惩戒范围。

此外,他提到《基础目录》的最后,附上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的法规政策依据”,《基础清单》的最后,也附上了“失信惩戒措施的法规政策依据”,条分缕析,堪称两幅边界非常清晰的法治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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