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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权威发布)

2021-12-30 10:49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但在生产经营中往往面临融资难题。如何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利用信用这个市场经济的“基石”,促进金融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

日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

“这是近期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政策措施之一。”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赵辰昕介绍,《实施方案》坚持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多种方式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建成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入驻金融机构超2000家

企业超1380万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国家发改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运行了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架起一座“信息金桥”。

赵辰昕介绍,截至目前,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已经与103个地方实现了互联互通,覆盖了273个地方的站点,入驻的金融机构超过2000家,企业超过1380万家。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强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目前已覆盖近11亿自然人和7000万市场主体。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发放信用贷款约1.65万亿元,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中小微企业融资继续呈现“量增、面扩、价降”态势。截至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约18.73万亿元,同比增长24.1%。据初步统计,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发放贷款超7万亿元。

随着互联网场景的不断拓展和大数据技术的深入应用,信用信息共享工作也实现了重大突破,取得了长足发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介绍,目前,我国建立了综合性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了46个部门和各省区市;同时,各专业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法院、交通、税收、海关等信用信息系统,已经或正在实现互联互通,为打破“信息孤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降低不良贷款风险

尽管工作成效显著,但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现状与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方面,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信用信息没有实现共享。一些地方和金融机构反映,不少重要的信用关联信息很难获取,极大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银行要获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需要与多个地方、多个部门分别对接,迫切需要提升获取信用信息的便利性。

陈洪宛表示,《实施方案》正是针对这些堵点和痛点,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抵质押资产、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既要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也要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风险。

健全信用信息共享网络。依托已建成的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

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实施方案》将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14大类、37项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量。《实施方案》明确了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对37项信息逐一明确了共享内容、方式、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更具可操作性。不仅注重共享数据规模,而且也注重共享数据质量,要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机制化的高水平信息共享。

降低信用信息获取成本。《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推动信用信息安全集约高效应用。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实施方案》附有《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了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强化技术保障和制度规范

实施分类管理

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既要提升便捷性,也要保障安全性,特别是要加强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

陈洪宛介绍,《实施方案》突出强调“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就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主体授权和技术支撑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落实源头保护。根据数据安全法中关于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明确,由各数据提供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

二是指定数据用途。要求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只向符合条件的机构开放使用;要求接入机构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并将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对依法已经公开的信息,可以批量推送给接入的金融机构使用;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必须经信息主体授权后,进行查询或核验;或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建模等方式进行技术处理后使用,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四是强化技术保障和制度规范。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相关运营和建设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在工作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旦发现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1年12月30日 02 版)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但在生产经营中往往面临融资难题。如何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利用信用这个市场经济的“基石”,促进金融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

日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

“这是近期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政策措施之一。”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赵辰昕介绍,《实施方案》坚持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多种方式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建成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入驻金融机构超2000家

企业超1380万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国家发改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运行了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架起一座“信息金桥”。

赵辰昕介绍,截至目前,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已经与103个地方实现了互联互通,覆盖了273个地方的站点,入驻的金融机构超过2000家,企业超过1380万家。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强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目前已覆盖近11亿自然人和7000万市场主体。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发放信用贷款约1.65万亿元,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中小微企业融资继续呈现“量增、面扩、价降”态势。截至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约18.73万亿元,同比增长24.1%。据初步统计,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发放贷款超7万亿元。

随着互联网场景的不断拓展和大数据技术的深入应用,信用信息共享工作也实现了重大突破,取得了长足发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介绍,目前,我国建立了综合性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了46个部门和各省区市;同时,各专业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法院、交通、税收、海关等信用信息系统,已经或正在实现互联互通,为打破“信息孤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降低不良贷款风险

尽管工作成效显著,但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现状与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方面,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信用信息没有实现共享。一些地方和金融机构反映,不少重要的信用关联信息很难获取,极大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银行要获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需要与多个地方、多个部门分别对接,迫切需要提升获取信用信息的便利性。

陈洪宛表示,《实施方案》正是针对这些堵点和痛点,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抵质押资产、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既要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也要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风险。

健全信用信息共享网络。依托已建成的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

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实施方案》将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14大类、37项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量。《实施方案》明确了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对37项信息逐一明确了共享内容、方式、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更具可操作性。不仅注重共享数据规模,而且也注重共享数据质量,要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机制化的高水平信息共享。

降低信用信息获取成本。《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推动信用信息安全集约高效应用。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实施方案》附有《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了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强化技术保障和制度规范

实施分类管理

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既要提升便捷性,也要保障安全性,特别是要加强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

陈洪宛介绍,《实施方案》突出强调“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就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主体授权和技术支撑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落实源头保护。根据数据安全法中关于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明确,由各数据提供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

二是指定数据用途。要求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只向符合条件的机构开放使用;要求接入机构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并将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对依法已经公开的信息,可以批量推送给接入的金融机构使用;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必须经信息主体授权后,进行查询或核验;或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建模等方式进行技术处理后使用,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四是强化技术保障和制度规范。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相关运营和建设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在工作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旦发现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1年12月30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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