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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炮制假官司,岂料对方来真的

2021-12-15 11:39

“为了多分执行款,我动了歪心思,现在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来自浙江省义乌市的宗某自作聪明与他人合谋炮制虚假诉讼,不料对方出尔反尔,不但未将分得的执行款返还,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宗某苦不堪言。

2010年12月,宗某向赵甲借款人民币50万元,因宗某无力还款,该50万元借款不断被续借。2013年底,宗某做生意失败,其位于义乌市某小区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得知这一情况后,赵甲与宗某达成合意,由宗某出具一份将日期倒签为2012年6月、载明借款98万元的虚假借条给赵甲,意图参与后续房屋拍卖款的分配。考虑到自己在法院另有执行案件,赵甲将出借人变更为其儿子赵乙。

2014年3月,赵乙拿着98万元的借条去法院起诉宗某,要求宗某返还借款,宗某也很配合,没有出庭应诉,法院支持了赵乙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赵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分得执行款148万余元。而当宗某按照事先约定要求赵乙返还多余的执行款时,赵乙却不同意了,并且对宗某说:“我还会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下的钱。”宗某一听傻眼了,走投无路之下,向义乌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宗某向办案检察官坦白了自己炮制虚假诉讼的过程,他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监督纠正错误裁判。

“本案中,宗某和赵乙之间的虚假诉讼导致宗某真正的债权人无法分得执行款,权利受损,理应得到纠正。”办案检察官认为。但由于这是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宗某身为被告,其陈述对其具有诉讼利益,因此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想证明案件系虚假诉讼难度极大。此时,宗某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宗某说:“借条签订的时候赵乙还在韩国读书,怎么可能借钱给我呢?”办案检察官经过认真研究案卷,发现在庭审笔录中,赵乙陈述,借钱时98万元他是现金交付的。如果宗某所说赵乙那时身在韩国是真的,那么赵乙就不可能支付现金给宗某。

“案件的突破口就在这里!”为了佐证该事实,办案检察官赶赴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经比对出入境记录,发现借条签订时赵乙的确身在韩国。由此断定,赵乙在法庭上的陈述是假的。另外,赵乙是个学生,应该没有能力出借98万元,资金来源说不定是另外一个突破口。

检察官就资金来源询问赵乙时,赵乙称,家里旧村改造,有房子出租,并提供了一系列其作为房东的租房合同。这些合同上面全部载明房租是现金交付,数额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赵乙想以此证明自己有出借能力。然而,赵乙常年在国外读书,由他作为房东出租房子不符合常理,办案检察官于是顺藤摸瓜对租客进行询问。果然,经租客辨认,赵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租房合同系伪造,上面承租方的签字不是租客所写。

至此,已有足够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2021年2月2日,义乌市检察院就该虚假诉讼案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经上级院抗诉,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近日,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赵乙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宗某、赵甲、赵乙等人因合谋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各被罚款7.7万元。


“为了多分执行款,我动了歪心思,现在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来自浙江省义乌市的宗某自作聪明与他人合谋炮制虚假诉讼,不料对方出尔反尔,不但未将分得的执行款返还,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宗某苦不堪言。

2010年12月,宗某向赵甲借款人民币50万元,因宗某无力还款,该50万元借款不断被续借。2013年底,宗某做生意失败,其位于义乌市某小区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得知这一情况后,赵甲与宗某达成合意,由宗某出具一份将日期倒签为2012年6月、载明借款98万元的虚假借条给赵甲,意图参与后续房屋拍卖款的分配。考虑到自己在法院另有执行案件,赵甲将出借人变更为其儿子赵乙。

2014年3月,赵乙拿着98万元的借条去法院起诉宗某,要求宗某返还借款,宗某也很配合,没有出庭应诉,法院支持了赵乙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赵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分得执行款148万余元。而当宗某按照事先约定要求赵乙返还多余的执行款时,赵乙却不同意了,并且对宗某说:“我还会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下的钱。”宗某一听傻眼了,走投无路之下,向义乌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宗某向办案检察官坦白了自己炮制虚假诉讼的过程,他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监督纠正错误裁判。

“本案中,宗某和赵乙之间的虚假诉讼导致宗某真正的债权人无法分得执行款,权利受损,理应得到纠正。”办案检察官认为。但由于这是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宗某身为被告,其陈述对其具有诉讼利益,因此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想证明案件系虚假诉讼难度极大。此时,宗某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宗某说:“借条签订的时候赵乙还在韩国读书,怎么可能借钱给我呢?”办案检察官经过认真研究案卷,发现在庭审笔录中,赵乙陈述,借钱时98万元他是现金交付的。如果宗某所说赵乙那时身在韩国是真的,那么赵乙就不可能支付现金给宗某。

“案件的突破口就在这里!”为了佐证该事实,办案检察官赶赴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经比对出入境记录,发现借条签订时赵乙的确身在韩国。由此断定,赵乙在法庭上的陈述是假的。另外,赵乙是个学生,应该没有能力出借98万元,资金来源说不定是另外一个突破口。

检察官就资金来源询问赵乙时,赵乙称,家里旧村改造,有房子出租,并提供了一系列其作为房东的租房合同。这些合同上面全部载明房租是现金交付,数额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赵乙想以此证明自己有出借能力。然而,赵乙常年在国外读书,由他作为房东出租房子不符合常理,办案检察官于是顺藤摸瓜对租客进行询问。果然,经租客辨认,赵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租房合同系伪造,上面承租方的签字不是租客所写。

至此,已有足够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2021年2月2日,义乌市检察院就该虚假诉讼案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经上级院抗诉,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近日,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赵乙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宗某、赵甲、赵乙等人因合谋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各被罚款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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