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近日发布通报,毛某宁(女,64岁)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7月29日被立案侦查。因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毛某宁现已被转运至南京治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通报显示,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扬州,居住在其姐姐家中。7月21日至7月27日期间,毛某宁未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7月27日,毛某宁因咳嗽、发烧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7月28日,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通报显示,毛某宁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拒绝说出到扬州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的新冠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7月29日,扬州市公安局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疫情防控中,有些人仅为了自己的一点便利,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国家疫情防控规定于不顾,不仅害人害己,还给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风险。妨害传染病防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人民网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共计900余人被隔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苟某携儿子苟某山乘坐火车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青海省西宁市。1月23日,苟某所在村村委会根据青海省、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武汉返回西宁人员进行登记,苟某未按要求登记。1月24日,镇卫生院医生电话排查苟某从武汉返回时间及同行人情况,苟某未如实告知从武汉返回西宁时间和其子苟某山一同返回的情况。1月25日晚,镇卫生院医生、村医及村主任到苟某家中开展疫情排查工作,苟某仍故意隐瞒,谎称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程车票已撕毁。1月26日傍晚,苟某感觉身体不适,搭车前往西宁市其妹妹家,并于次日乘坐出租车前往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苟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苟某确诊后,仍对卫生疾控部门调查人员故意隐瞒行踪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苟某所在村村民及部分外来人员共计900余人被整体隔离,苟某山等3名亲属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如实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隔离等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此,于2020年3月17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1年。
重要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规定,服从并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扬州公安官方微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