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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

2021-07-12 11:17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法制文明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精神,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其中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今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本期学术版围绕中华法系的鲜明特色、文化底蕴、独特魅力等进行阐述。

——编者  

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

夏锦文

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经过长期发展演进,中华法系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研究和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我国是世界上文明发展很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法律制度作为文物典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史上大放异彩。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产生了习惯法,夏朝之后的殷商进一步发展了奴隶制法律制度,至西周臻于完善。夏商周三代法制的发展,尤其是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创新封建法典体制。商鞅“徙木立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西汉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蔚为大观。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代表之作。

汉唐诸代君臣和思想家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呈现出国法、天理、人情融合的鲜明特色。隋唐时,中华法制文明逐渐定型与完备,中华法系日臻成熟。“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范本,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后世立法产生深刻影响。不仅如此,《唐律疏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还超越国界,成为不少国家学习的范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在内涵和外延上,中华法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相通的。它体现着中华传统道德、政治、哲学、伦理等理念,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又寻求自然与社会秩序的和谐。这体现了中华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智慧,是独具匠心的设计,因而能够成为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的典范。

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中华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十分丰富。比如,“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等等。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治之经,礼与刑”。礼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能够深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刑”不只是指刑罚,广义上是法的统称。中国古代注重教化,反对“不教而诛”。“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礼法并重、隆礼重法方为治国之良策。礼教与刑罚共同为用,所谓“礼之所去,刑必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独特智慧。

“民本”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理念。“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强调将百姓放在重要位置,“以民为贵”“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以百姓之心为心,以民生民意为重,得民心者方能得天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成为我国古代重要的治国理念。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崇尚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以无讼为有德,通过道德教化劝民止讼;坚持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并行,通过定分止争促民息讼,从而实现和睦无争、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无讼与和谐体现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取向。

明德慎罚是从西周时期就形成的思想。明德就是倡导敬德、重德、保民、惠民,慎罚就是主张刑罚得中、避免滥刑,强调重视道德教化,实施德教德治,刑罚适中宽缓。“德主刑辅”的思想在西汉时期确立,强调“厚其德而简其刑”“大德而小刑”。唐代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治理国家和社会要把德礼教化与法律惩罚结合起来,德礼教化为根本,法律惩罚是辅助。

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进程中,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要求“惟察惟法”,防止官吏在司法活动中枉法裁判。法家提出“事断于法”“援法断罪”的主张,要求各级司法官吏依法正确处理各类案件,做到不枉不纵。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思想,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强调一断于法,赏善罚恶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内外有别、亲疏差异。

中国古代的恤刑思想流传久远。《周礼·秋官》有“三赦之法”,即对年少体弱的人、七八十岁的老人及智力有障碍的人采取宽宥政策。秦汉以后建立了一系列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和法律制度。《唐律疏议》关于宽仁恤刑的规定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要立足中国、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思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需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人文关怀,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维护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让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内心自觉,为人们所遵行,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应着眼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确保社会稳定、和谐有序,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价值追求。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并不断总结新鲜经验,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认识传统社会“无讼”理念(学术随笔)

顾培东

中华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重视人际和善、邻里和谐、家庭和睦,这些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影响着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是一个重要理念。

对于息事避讼,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表达过类似的态度。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体现了儒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尚“和”的主张。道家表达了谦和不争、不争而善胜的处世态度。法家虽然主张严刑重罚,但究其根本是希望通过法令滋彰来定分止争,并不希望天下纷扰不断。

古代社会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并不是主张杜绝纷争以及解决纷争的诉讼,而是提倡努力减少纷争,并尽可能用不通过官方正式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在我国古代,有大量体现“无讼”的具体实践。比如,在民间倡导遇争谦让、息事避讼,也就是说,即便遇到争议,也通过谦抑退让平息纷争,尽量避免诉讼。再如,强调官吏公正裁判,以达到减少诉讼的目的。对于必须付诸诉讼的纷争,通过公正裁断、明辨是非、晓谕百姓,尽快协调好利益关系,为百姓做好示范,从而减少类似诉讼发生。还有一种重要方式是民间调处,即不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我国古代有较为丰富的民间纠纷调处方式,比如,明朝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

“无讼”理念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古代治理产生了较大影响。社会对“无讼”目标的追求,使得礼让谦和的道德观念备受推崇,而锱铢必较、睚眦必报则受到贬责,“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更加深入人心。着眼“无讼”目标,历代统治者在施行教化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诉讼加以抑制。一方面,从制度上对提起诉讼的主体、时间、事由、形式、前置程序等予以限定,以此减少诉讼发生。另一方面,遏制滥讼,制裁和打击恶意兴讼、教唆诉讼的讼师、“讼棍”。“无讼”也体现了对古代统治者的要求,含有倡导统治者施行仁政之意。依据这种理念,统治者应“好生”“为善”,做到“制五刑而不用”,以“其身正”而致百姓“无讼”,进而达到“至治”的境界。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讼”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人们对秩序的理解和追求。

今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各类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各种社会纠纷也大量增加,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然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司法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实践价值。这一模式与传统的“无讼”理念有许多相通之处,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动体现。

当然,今天的时代条件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对“无讼”理念的借鉴,不能简单照搬历史上的某些做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纠纷的内容及复杂程度远异于前,而司法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配合已有较好的制度基础和现实条件。因此,“无讼”理念的传承和运用,主要体现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方面。我国正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解纷手段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努力使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与此同时,要强化司法对于社会纠纷解决的引导作用,特别是通过司法案例明确司法对于各种社会行为的判断,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为非诉化解纠纷提供示范。通过这些具体措施,推动人们对诉讼形成理性认识,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抑制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让“无讼”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重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学苑论衡)

王志强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古代在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智慧,构建起一系列法律制度,以保障社会安全、应对风险灾害等,展现出强大的制度建设能力。这些法律制度成果不仅有效应对了当时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也蕴含着许多值得学习的思想和理念。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古代社会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官府往往集中力量处理重大刑案,而将其他纠纷放至地方自理或民间调处。在处理重大刑案时,要求官员严格引据成文法,涉及重刑必须经过上报文牍和逐级复核程序,适用错案严格归责的处分规则,这体现了对法律及其执行过程的充分重视。在这方面,历代律典、则例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在清代,对故意或过失导致判罚偏差的官员,《吏部处分则例》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在民间事务的规范制定和纠纷处理方面,社会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传统社会,不同地方的多种产权交易方式、多样的土地制度、家族经营制度等,都是从民间生长发展起来的制度形式。在当时社会条件下,针对农业社会安土重迁、家族纽带强等特点,国家与社会各司其职,有利于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提升社会治理效率。

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强调德主刑辅、情法结合。汉代儒家学者倡导引入《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种“引经决狱”的方式在缓解律令苛酷、实现礼与刑的结合上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以道德教化为主、与刑罚手段并用,做到律令规则的规定与主流道德标准相一致,兼顾情理法等进行全面评判,努力实现罪罚相当、礼法平衡。历代刑案和判牍文书的记载显示,裁判者们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等各种因素,而且在命盗刑案中也充分考虑司法的道德教化效果和礼法平衡的实现。宋代判牍中指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是我国古代司法的重要特色。

在应对灾荒和社会公共建设方面,我国古代有一整套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许多朝代都要求设置物资特别是粮食储备库,有详细的专门规章制度,并把物资储备情况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一个方面。一旦灾害发生,对勘察、赈济、物资运输、蠲免田赋等环节均有明确制度要求和相对清晰的流程,保证能够及时调配和投入国家资源,监督和协调社会物资,为减灾提供支持,并努力防止次生灾害。荒政制度在汉代已经比较完备,推行平准法、设置常平仓,充分储备赈济物资,并通过调节税收以减轻受灾地区的负担。不同朝代曾设置各种专门机构和专职官员,如隋唐监管市场的平准署、宋代负责常平救济和水利事务的提举常平等,并制定详细的法律规章,对战略物资储备和运输、盐铁等特种商品经营、市场和重要行业管理,以及救济鳏寡幼残、尊老敬老、交通和河防的公共工程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门化管理、制度化运作。由官府主导或引导,吸纳地方人士和资源参与,共同承担各项社会公共建设和服务职责。当然,由于当时历史的局限,这些制度规定的实现情况千差万别。

今天,我们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仍然需要面对纠纷化解、情理法关系、社会救助等问题,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慎刑、平等、恤刑等思想观念可以提供启迪。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我们还可以发现,许多较为系统、运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汲取前代历史经验教训、顺应时代变迁的基础上,历经较长时间演变而成。这种演变凸显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强大适应力和生命力。这也启示我们,要根据时代发展、群众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版式设计:沈亦伶

《 人民日报 》( 2021年07月12日 09 版)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法制文明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精神,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其中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今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本期学术版围绕中华法系的鲜明特色、文化底蕴、独特魅力等进行阐述。

——编者  

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

夏锦文

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经过长期发展演进,中华法系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研究和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我国是世界上文明发展很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法律制度作为文物典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史上大放异彩。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产生了习惯法,夏朝之后的殷商进一步发展了奴隶制法律制度,至西周臻于完善。夏商周三代法制的发展,尤其是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创新封建法典体制。商鞅“徙木立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西汉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蔚为大观。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代表之作。

汉唐诸代君臣和思想家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呈现出国法、天理、人情融合的鲜明特色。隋唐时,中华法制文明逐渐定型与完备,中华法系日臻成熟。“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范本,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后世立法产生深刻影响。不仅如此,《唐律疏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还超越国界,成为不少国家学习的范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在内涵和外延上,中华法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相通的。它体现着中华传统道德、政治、哲学、伦理等理念,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又寻求自然与社会秩序的和谐。这体现了中华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智慧,是独具匠心的设计,因而能够成为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的典范。

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中华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十分丰富。比如,“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等等。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治之经,礼与刑”。礼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能够深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刑”不只是指刑罚,广义上是法的统称。中国古代注重教化,反对“不教而诛”。“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礼法并重、隆礼重法方为治国之良策。礼教与刑罚共同为用,所谓“礼之所去,刑必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独特智慧。

“民本”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理念。“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强调将百姓放在重要位置,“以民为贵”“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以百姓之心为心,以民生民意为重,得民心者方能得天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成为我国古代重要的治国理念。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崇尚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以无讼为有德,通过道德教化劝民止讼;坚持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并行,通过定分止争促民息讼,从而实现和睦无争、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无讼与和谐体现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取向。

明德慎罚是从西周时期就形成的思想。明德就是倡导敬德、重德、保民、惠民,慎罚就是主张刑罚得中、避免滥刑,强调重视道德教化,实施德教德治,刑罚适中宽缓。“德主刑辅”的思想在西汉时期确立,强调“厚其德而简其刑”“大德而小刑”。唐代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治理国家和社会要把德礼教化与法律惩罚结合起来,德礼教化为根本,法律惩罚是辅助。

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进程中,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要求“惟察惟法”,防止官吏在司法活动中枉法裁判。法家提出“事断于法”“援法断罪”的主张,要求各级司法官吏依法正确处理各类案件,做到不枉不纵。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思想,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强调一断于法,赏善罚恶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内外有别、亲疏差异。

中国古代的恤刑思想流传久远。《周礼·秋官》有“三赦之法”,即对年少体弱的人、七八十岁的老人及智力有障碍的人采取宽宥政策。秦汉以后建立了一系列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和法律制度。《唐律疏议》关于宽仁恤刑的规定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要立足中国、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思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需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人文关怀,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维护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让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内心自觉,为人们所遵行,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应着眼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确保社会稳定、和谐有序,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价值追求。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并不断总结新鲜经验,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认识传统社会“无讼”理念(学术随笔)

顾培东

中华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重视人际和善、邻里和谐、家庭和睦,这些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影响着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是一个重要理念。

对于息事避讼,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表达过类似的态度。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体现了儒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尚“和”的主张。道家表达了谦和不争、不争而善胜的处世态度。法家虽然主张严刑重罚,但究其根本是希望通过法令滋彰来定分止争,并不希望天下纷扰不断。

古代社会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并不是主张杜绝纷争以及解决纷争的诉讼,而是提倡努力减少纷争,并尽可能用不通过官方正式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在我国古代,有大量体现“无讼”的具体实践。比如,在民间倡导遇争谦让、息事避讼,也就是说,即便遇到争议,也通过谦抑退让平息纷争,尽量避免诉讼。再如,强调官吏公正裁判,以达到减少诉讼的目的。对于必须付诸诉讼的纷争,通过公正裁断、明辨是非、晓谕百姓,尽快协调好利益关系,为百姓做好示范,从而减少类似诉讼发生。还有一种重要方式是民间调处,即不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我国古代有较为丰富的民间纠纷调处方式,比如,明朝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

“无讼”理念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古代治理产生了较大影响。社会对“无讼”目标的追求,使得礼让谦和的道德观念备受推崇,而锱铢必较、睚眦必报则受到贬责,“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更加深入人心。着眼“无讼”目标,历代统治者在施行教化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诉讼加以抑制。一方面,从制度上对提起诉讼的主体、时间、事由、形式、前置程序等予以限定,以此减少诉讼发生。另一方面,遏制滥讼,制裁和打击恶意兴讼、教唆诉讼的讼师、“讼棍”。“无讼”也体现了对古代统治者的要求,含有倡导统治者施行仁政之意。依据这种理念,统治者应“好生”“为善”,做到“制五刑而不用”,以“其身正”而致百姓“无讼”,进而达到“至治”的境界。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讼”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人们对秩序的理解和追求。

今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各类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各种社会纠纷也大量增加,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然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司法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实践价值。这一模式与传统的“无讼”理念有许多相通之处,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动体现。

当然,今天的时代条件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对“无讼”理念的借鉴,不能简单照搬历史上的某些做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纠纷的内容及复杂程度远异于前,而司法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配合已有较好的制度基础和现实条件。因此,“无讼”理念的传承和运用,主要体现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方面。我国正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解纷手段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努力使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与此同时,要强化司法对于社会纠纷解决的引导作用,特别是通过司法案例明确司法对于各种社会行为的判断,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为非诉化解纠纷提供示范。通过这些具体措施,推动人们对诉讼形成理性认识,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抑制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让“无讼”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重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学苑论衡)

王志强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古代在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智慧,构建起一系列法律制度,以保障社会安全、应对风险灾害等,展现出强大的制度建设能力。这些法律制度成果不仅有效应对了当时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也蕴含着许多值得学习的思想和理念。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古代社会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官府往往集中力量处理重大刑案,而将其他纠纷放至地方自理或民间调处。在处理重大刑案时,要求官员严格引据成文法,涉及重刑必须经过上报文牍和逐级复核程序,适用错案严格归责的处分规则,这体现了对法律及其执行过程的充分重视。在这方面,历代律典、则例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在清代,对故意或过失导致判罚偏差的官员,《吏部处分则例》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在民间事务的规范制定和纠纷处理方面,社会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传统社会,不同地方的多种产权交易方式、多样的土地制度、家族经营制度等,都是从民间生长发展起来的制度形式。在当时社会条件下,针对农业社会安土重迁、家族纽带强等特点,国家与社会各司其职,有利于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提升社会治理效率。

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强调德主刑辅、情法结合。汉代儒家学者倡导引入《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种“引经决狱”的方式在缓解律令苛酷、实现礼与刑的结合上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以道德教化为主、与刑罚手段并用,做到律令规则的规定与主流道德标准相一致,兼顾情理法等进行全面评判,努力实现罪罚相当、礼法平衡。历代刑案和判牍文书的记载显示,裁判者们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等各种因素,而且在命盗刑案中也充分考虑司法的道德教化效果和礼法平衡的实现。宋代判牍中指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是我国古代司法的重要特色。

在应对灾荒和社会公共建设方面,我国古代有一整套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许多朝代都要求设置物资特别是粮食储备库,有详细的专门规章制度,并把物资储备情况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一个方面。一旦灾害发生,对勘察、赈济、物资运输、蠲免田赋等环节均有明确制度要求和相对清晰的流程,保证能够及时调配和投入国家资源,监督和协调社会物资,为减灾提供支持,并努力防止次生灾害。荒政制度在汉代已经比较完备,推行平准法、设置常平仓,充分储备赈济物资,并通过调节税收以减轻受灾地区的负担。不同朝代曾设置各种专门机构和专职官员,如隋唐监管市场的平准署、宋代负责常平救济和水利事务的提举常平等,并制定详细的法律规章,对战略物资储备和运输、盐铁等特种商品经营、市场和重要行业管理,以及救济鳏寡幼残、尊老敬老、交通和河防的公共工程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门化管理、制度化运作。由官府主导或引导,吸纳地方人士和资源参与,共同承担各项社会公共建设和服务职责。当然,由于当时历史的局限,这些制度规定的实现情况千差万别。

今天,我们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仍然需要面对纠纷化解、情理法关系、社会救助等问题,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慎刑、平等、恤刑等思想观念可以提供启迪。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我们还可以发现,许多较为系统、运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汲取前代历史经验教训、顺应时代变迁的基础上,历经较长时间演变而成。这种演变凸显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强大适应力和生命力。这也启示我们,要根据时代发展、群众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版式设计:沈亦伶

《 人民日报 》( 2021年07月12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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