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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数字时代用户的“坦诚”守好门

2021-06-09 16:12

久治难愈的骚扰电话,本就是困扰全社会的行业顽疾,如今搭上人工智能高科技“快车”,更是让人防不胜防。据媒体报道,每一个人工智能骚扰电话机器人的购置成本仅需1000多元,却可以每日拨号超过3000次。有的骚扰电话公司甚至可以保证一年拨打40亿个骚扰电话。数字技术,是为了让人们的生活更便捷,而不是更烦心。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初衷,也是为了让技术更懂人心,发现用户的需求,从而调整供给、提高市场效率,而不是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提供对付用户的武器。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让用户个人信息在数字空间“坦诚相见”,这为数据要素的流动和应用创造了条件。数据要素是数据时代发展的基础,而用户信息的开放则是数据要素的根本来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都需要数据要素的共享才能发挥作用。然而,用户对信息或主动或被动的公开,绝不代表其隐私权益就可以被侵害。可以说,是用户的数据信息才促成了现在数字时代的发展,用户应当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而不是成为技术的受害者。在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保护同样至关重要,个体对于用户信息的使用应当充分尊重用户个人意愿。

数字时代,谁能为用户信息的“坦诚”守门?首要的是完善数据保护制度,让数据使用者为数据安全负责。从目前来看,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不是技术性的,而是人为的。而制度可以对个人的行为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就此,国外颁行的一些新法案可供借鉴,如《机器人电话滥用犯罪执法威慑》就设置了很高的罚款和强硬的执法手段,显著提升违法成本,让不法分子望而却步。

此外,还应提高监管技术水平,用数字技术来对抗数字技术。完善的制度需要高效的监管来保障执行。数字时代的骚扰电话和其他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更加难以识别,有关部门也应加快数字化转型,借助数字化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在此过程中可利用市场化力量,加强政企合作,探索骚扰电话防范新方式,鼓励企业加强相关领域研发,集聚社会资源来协同治理数字时代的违规行为。

为此,要保障用户对个人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健全相关维权渠道。没有保障的权利只能是空谈,正是因为用户数据的重要性,才更应该加强对于用户数据所有权的保护。比如,可探索数字经济的新形态,设立数据黑盒并向用户和企业提供接口,用户可随时查看个人数据的被取阅情况,并根据需要随时关闭个人数据接口,充分保障个人对于自身数据信息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包括消费者协会在内的组织也应更加关注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帮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数字时代,用户信息的“坦诚”绝不应成为其权益受侵害的理由,要利用制度、技术和权益保护三方面的力量为这种“坦诚”守门。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并非此消彼长,而缺少用户权益保护的行业也注定无法长远发展。(作者:盘和林,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久治难愈的骚扰电话,本就是困扰全社会的行业顽疾,如今搭上人工智能高科技“快车”,更是让人防不胜防。据媒体报道,每一个人工智能骚扰电话机器人的购置成本仅需1000多元,却可以每日拨号超过3000次。有的骚扰电话公司甚至可以保证一年拨打40亿个骚扰电话。数字技术,是为了让人们的生活更便捷,而不是更烦心。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初衷,也是为了让技术更懂人心,发现用户的需求,从而调整供给、提高市场效率,而不是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提供对付用户的武器。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让用户个人信息在数字空间“坦诚相见”,这为数据要素的流动和应用创造了条件。数据要素是数据时代发展的基础,而用户信息的开放则是数据要素的根本来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都需要数据要素的共享才能发挥作用。然而,用户对信息或主动或被动的公开,绝不代表其隐私权益就可以被侵害。可以说,是用户的数据信息才促成了现在数字时代的发展,用户应当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而不是成为技术的受害者。在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保护同样至关重要,个体对于用户信息的使用应当充分尊重用户个人意愿。

数字时代,谁能为用户信息的“坦诚”守门?首要的是完善数据保护制度,让数据使用者为数据安全负责。从目前来看,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不是技术性的,而是人为的。而制度可以对个人的行为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就此,国外颁行的一些新法案可供借鉴,如《机器人电话滥用犯罪执法威慑》就设置了很高的罚款和强硬的执法手段,显著提升违法成本,让不法分子望而却步。

此外,还应提高监管技术水平,用数字技术来对抗数字技术。完善的制度需要高效的监管来保障执行。数字时代的骚扰电话和其他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更加难以识别,有关部门也应加快数字化转型,借助数字化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在此过程中可利用市场化力量,加强政企合作,探索骚扰电话防范新方式,鼓励企业加强相关领域研发,集聚社会资源来协同治理数字时代的违规行为。

为此,要保障用户对个人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健全相关维权渠道。没有保障的权利只能是空谈,正是因为用户数据的重要性,才更应该加强对于用户数据所有权的保护。比如,可探索数字经济的新形态,设立数据黑盒并向用户和企业提供接口,用户可随时查看个人数据的被取阅情况,并根据需要随时关闭个人数据接口,充分保障个人对于自身数据信息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包括消费者协会在内的组织也应更加关注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帮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数字时代,用户信息的“坦诚”绝不应成为其权益受侵害的理由,要利用制度、技术和权益保护三方面的力量为这种“坦诚”守门。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并非此消彼长,而缺少用户权益保护的行业也注定无法长远发展。(作者:盘和林,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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