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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不良信息上报征信系统前应告知借款人

2021-05-31 08:46

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当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时,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通知的发布旨在重点规范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督导相关机构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

通知从三个方面规范了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首先,通知强调各机构应严格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其次,通知要求各机构修订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对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全面梳理、及时修订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并须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尤其要对易引起消费者纠纷的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内容进行集中重点提示,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三,通知要求各机构价格管理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各机构要切实完善价格管理,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定相关服务价格。切实做到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当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时,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通知的发布旨在重点规范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督导相关机构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

通知从三个方面规范了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首先,通知强调各机构应严格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其次,通知要求各机构修订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对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全面梳理、及时修订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并须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尤其要对易引起消费者纠纷的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内容进行集中重点提示,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三,通知要求各机构价格管理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各机构要切实完善价格管理,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定相关服务价格。切实做到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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