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晚,全国人大发言人张业遂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其中谈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一项重要的议程,即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张业遂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的情况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作出完善。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职权,从宪制层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决定,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
香港特区选举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作出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不论是根据宪法、基本法的规定,还是根据香港特区过去20多年的治理经验,香港特区均无法就选举制度的完善独自作出选择和安排。这一方面是因为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作为特区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立和修改都需要根据基本法并由全国人大来确定和完成,因此完善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选举制度必须在中央的主导下来进行。另一方面,香港特区过去几年出现的种种乱象表明,香港特区现有的选举制度存在重大法律漏洞和政治风险,不仅影响香港特区的治理和繁荣稳定,也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中央必须保持高度的关注,并要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精神承担起特区治理的宪制责任和根本责任。
正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在其声明中所言,近年香港确实发生了不利于“一国两制”贯彻实施的情况,也出现了鼓吹“港独”、组织抗拒中央管治、甚至勾结外部势力制造社会动乱的分子。若不及时遏止,反中乱港势力将通过选举进入特区政治体制,损害香港的繁荣稳定,令“一国两制”岌岌可危。并且,香港特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时间里将有多场选举活动陆续展开。为确保选举活动的有序开展,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2月22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曾指出,进一步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就是在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框架内,在总结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堵塞有关法律漏洞,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香港的选举制度要实现这样的效果:既充分尊重香港市民的民主权利,又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既尊重和保障香港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又切实保障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保证各类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又切实有效地阻止反中乱港分子、国际反华势力的政治代理人进入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的说明,这次从国家层面来推动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将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具体而言,这一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从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过程来看,去年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香港国安法并在香港特区刊宪生效。2021年,全国人大在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之后,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修改。这些都是在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的关键历史时刻,推动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基本政治原则,保障香港特区繁荣稳定、长治久安,保障“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重大立法举措。这对于维护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香港特区未来的有效治理和长足发展具有基础性的制度保障意义。(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