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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受害者权利,消除“株连”歧视

2024-07-10 11:18

据媒体报道,此前,江苏省政协委员程雪梅提出“关于建立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制度”,江苏省司法厅指出,该提案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未成年被害人在升学、就业甚至入伍时所受歧视问题,实质保护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等多项权利。江苏省司法厅表示,将努力推动各部门形成共识。

为什么要推动这个制度?不妨从江苏省泰州市一名未成年人的遭遇说起。小丽的父亲因对小丽实施监护侵害的犯罪行为被判重刑,小丽是受害人,但作为重刑犯的近亲属,如果将来想入伍、考警校、考公考编等,可能政审无法通过。作为父亲犯罪的受害人,这种牵连对她来说是双重伤害。

小丽的遭遇颇有代表性。通常情况下,一个人有刑事犯罪记录,会影响其直系子女、父母、配偶在参加公务员考试、警校招生、入伍、国企招聘等考试中的政治审查。并且,不同的政审有不同的标准,有些政审甚至会查三代人的犯罪记录。

政审制度有其必要性。某些特殊岗位的招录会有比一般工作更严格的门槛,以保证其政治纯洁性、可靠性、安全性,避免其因家人的犯罪行为而影响其公正履职。政审的法律依据有《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等。在民间舆论中,政审制度也得到了不少支持。这是源于民间对“公平”的朴素认知,即认为一个人不能因为家人的犯罪行为而受益,若受益了就应该“还回来”;还有一种对惩罚震慑力的期待,认为一般人会因为害怕影响子女而不敢“做坏事”。

但问题是,犯罪情形多种多样,比如某人因交通肇事而判刑,其家人并未受益,还要被其牵连进经济赔偿中;再比如某些过失犯罪,也不涉及“敢不敢”的判断;特别是针对家庭成员的犯罪,如遗弃、虐待、家暴、性侵、故意伤害等,受害者已经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还要因此在升学、就业方面被社会另眼相待,何其不公。

更糟糕的是,这种对前途的担忧,还会导致受害者或知情者对家庭成员犯罪行为的隐忍。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玉霞,曾在该市两会上提交了一个关于家属间侵害案件不应该影响被害人的提案,她提到,在家暴案件中,子女前途可能是被害人被迫谅解施暴者的原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本来就比较隐蔽,让犯罪者受到法律惩处,往往需要受害者站出来,而受害者的勇气需要法律、行政、社会等全方位支持。若影响子女前途变成受害者身上的无形枷锁,就会变成对家庭内部犯罪行为的变相纵容。

因此,泰州市检察院从小丽的案例出发,联合当地多个职能部门,推出了《关于对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的办法》。当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时,对该类案件记录特别封存,在涉及被害人及其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时,职能部门不得向招生、用人单位等提供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所产生的违法犯罪记录,在对被害人及其子女入伍资格审查时,将不受该记录影响。江苏省司法厅接下了这支接力棒,积极推进该制度在江苏全省形成共识并落地实施。

在相关讨论中,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罪行法定”“罚过相当”“无罪不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每个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该为自己没有犯过的罪错而受罚,成为某人的的儿子女儿是无可选择的,近亲属的犯罪不能成为被“歧视”的理由。政审的目的应该是明确的,规则应该是清晰的,范围应该受到严格限定的,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正因如此,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制度将是非常有价值的实践,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个人权利,也有助于消除残存于社会中的违背法治精神的“株连”歧视,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中自由发展。(马青)


据媒体报道,此前,江苏省政协委员程雪梅提出“关于建立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制度”,江苏省司法厅指出,该提案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未成年被害人在升学、就业甚至入伍时所受歧视问题,实质保护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等多项权利。江苏省司法厅表示,将努力推动各部门形成共识。

为什么要推动这个制度?不妨从江苏省泰州市一名未成年人的遭遇说起。小丽的父亲因对小丽实施监护侵害的犯罪行为被判重刑,小丽是受害人,但作为重刑犯的近亲属,如果将来想入伍、考警校、考公考编等,可能政审无法通过。作为父亲犯罪的受害人,这种牵连对她来说是双重伤害。

小丽的遭遇颇有代表性。通常情况下,一个人有刑事犯罪记录,会影响其直系子女、父母、配偶在参加公务员考试、警校招生、入伍、国企招聘等考试中的政治审查。并且,不同的政审有不同的标准,有些政审甚至会查三代人的犯罪记录。

政审制度有其必要性。某些特殊岗位的招录会有比一般工作更严格的门槛,以保证其政治纯洁性、可靠性、安全性,避免其因家人的犯罪行为而影响其公正履职。政审的法律依据有《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等。在民间舆论中,政审制度也得到了不少支持。这是源于民间对“公平”的朴素认知,即认为一个人不能因为家人的犯罪行为而受益,若受益了就应该“还回来”;还有一种对惩罚震慑力的期待,认为一般人会因为害怕影响子女而不敢“做坏事”。

但问题是,犯罪情形多种多样,比如某人因交通肇事而判刑,其家人并未受益,还要被其牵连进经济赔偿中;再比如某些过失犯罪,也不涉及“敢不敢”的判断;特别是针对家庭成员的犯罪,如遗弃、虐待、家暴、性侵、故意伤害等,受害者已经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还要因此在升学、就业方面被社会另眼相待,何其不公。

更糟糕的是,这种对前途的担忧,还会导致受害者或知情者对家庭成员犯罪行为的隐忍。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玉霞,曾在该市两会上提交了一个关于家属间侵害案件不应该影响被害人的提案,她提到,在家暴案件中,子女前途可能是被害人被迫谅解施暴者的原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本来就比较隐蔽,让犯罪者受到法律惩处,往往需要受害者站出来,而受害者的勇气需要法律、行政、社会等全方位支持。若影响子女前途变成受害者身上的无形枷锁,就会变成对家庭内部犯罪行为的变相纵容。

因此,泰州市检察院从小丽的案例出发,联合当地多个职能部门,推出了《关于对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的办法》。当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时,对该类案件记录特别封存,在涉及被害人及其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时,职能部门不得向招生、用人单位等提供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所产生的违法犯罪记录,在对被害人及其子女入伍资格审查时,将不受该记录影响。江苏省司法厅接下了这支接力棒,积极推进该制度在江苏全省形成共识并落地实施。

在相关讨论中,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罪行法定”“罚过相当”“无罪不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每个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该为自己没有犯过的罪错而受罚,成为某人的的儿子女儿是无可选择的,近亲属的犯罪不能成为被“歧视”的理由。政审的目的应该是明确的,规则应该是清晰的,范围应该受到严格限定的,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正因如此,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制度将是非常有价值的实践,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个人权利,也有助于消除残存于社会中的违背法治精神的“株连”歧视,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中自由发展。(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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