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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

2023-09-18 08:39

中新网9月14日电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规范车载无线广播接收终端管理。

加大无线广播接收终端普及力度。积极引导推动在国内市场生产、销售的所有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的车载终端设备配置无线广播接收模块。无线广播接收模块应当符合《车载音视频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车载音视频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线广播频率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推动车企配置数字调幅广播(DRM)、调频数字音频广播(CDR)等数字无线广播接收模块,加大技术研发力度,丰富无线数字广播产品形态,提高产品质量,提升车载广播收视体验。

加快推进无线数字广播覆盖网建设。鼓励各地无线广播发射台站建设数字调幅广播(DRM)、调频数字音频广播(CDR)等无线数字广播发射系统,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安全可靠的无线数字广播覆盖网,提升公共服务节目的传输发射数量和信号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数字广播服务。分区域分节目分阶段推进无线广播发射台站模数同播和等效覆盖,逐步推进扩大数字广播覆盖范围,实现模拟广播覆盖网向数字广播覆盖网的转型。

加强对车载无线广播的监管力度。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车载无线广播的监督管理,持续打击治理“黑广播”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设台用频行为,确保无线广播播出秩序安全。

通知明确,规范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管理。

从事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应取得相应许可。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机构应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取得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资质,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备案手续。

强化公共服务节目源供给。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与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加装、推送更多主流广播电视节目。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广播节目、“新闻频道 CCTV-13”电视节目作为公共服务节目源优先向公众免费提供,车载网络音视频APP应在显著位置提供接入通道,以便公众清晰获取、快速接入。

加强对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监管。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车载网络音视频的监督管理,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车载网络音视频应用软件方可加装至车载系统。持续清理非法应用、非法节目,严厉打击违法擅自冠名“电台”等名称的行为,遏制有害内容传播,整治违规开展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的行为,推动主流广播电视节目在车辆空间广泛传播,确保车载网络音视频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还要求,规范车载音视频运营管理。

加大主流媒体优质内容生产。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提升主流媒体传播力、影响力,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做好主题主线宣传,制作生产更多优质精良、人民群众喜爱、符合车载音视频特点的视听节目,巩固和壮大主流声音。

确保中央声音传播畅通。通过普及无线广播接收模块或预装车载网络音视频APP等方式形成主流声音在车辆空间传播保障机制,建立中央主流媒体直达传输通道,严禁篡改节目内容、插播有害信息,保障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安全。

规范车载音视频系统平台管理。加强对车载音视频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政治敏感性,加强对有害声音节目的鉴别能力。支持取得许可资质的车载音视频服务机构生产传播内容丰富多元、价值导向健康、人民喜爱的车载音视频节目。


中新网9月14日电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规范车载无线广播接收终端管理。

加大无线广播接收终端普及力度。积极引导推动在国内市场生产、销售的所有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的车载终端设备配置无线广播接收模块。无线广播接收模块应当符合《车载音视频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车载音视频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线广播频率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推动车企配置数字调幅广播(DRM)、调频数字音频广播(CDR)等数字无线广播接收模块,加大技术研发力度,丰富无线数字广播产品形态,提高产品质量,提升车载广播收视体验。

加快推进无线数字广播覆盖网建设。鼓励各地无线广播发射台站建设数字调幅广播(DRM)、调频数字音频广播(CDR)等无线数字广播发射系统,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安全可靠的无线数字广播覆盖网,提升公共服务节目的传输发射数量和信号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数字广播服务。分区域分节目分阶段推进无线广播发射台站模数同播和等效覆盖,逐步推进扩大数字广播覆盖范围,实现模拟广播覆盖网向数字广播覆盖网的转型。

加强对车载无线广播的监管力度。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车载无线广播的监督管理,持续打击治理“黑广播”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设台用频行为,确保无线广播播出秩序安全。

通知明确,规范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管理。

从事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应取得相应许可。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机构应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取得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资质,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备案手续。

强化公共服务节目源供给。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与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加装、推送更多主流广播电视节目。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广播节目、“新闻频道 CCTV-13”电视节目作为公共服务节目源优先向公众免费提供,车载网络音视频APP应在显著位置提供接入通道,以便公众清晰获取、快速接入。

加强对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监管。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车载网络音视频的监督管理,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车载网络音视频应用软件方可加装至车载系统。持续清理非法应用、非法节目,严厉打击违法擅自冠名“电台”等名称的行为,遏制有害内容传播,整治违规开展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的行为,推动主流广播电视节目在车辆空间广泛传播,确保车载网络音视频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还要求,规范车载音视频运营管理。

加大主流媒体优质内容生产。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提升主流媒体传播力、影响力,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做好主题主线宣传,制作生产更多优质精良、人民群众喜爱、符合车载音视频特点的视听节目,巩固和壮大主流声音。

确保中央声音传播畅通。通过普及无线广播接收模块或预装车载网络音视频APP等方式形成主流声音在车辆空间传播保障机制,建立中央主流媒体直达传输通道,严禁篡改节目内容、插播有害信息,保障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安全。

规范车载音视频系统平台管理。加强对车载音视频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政治敏感性,加强对有害声音节目的鉴别能力。支持取得许可资质的车载音视频服务机构生产传播内容丰富多元、价值导向健康、人民喜爱的车载音视频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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