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解决不动产领域群众办证难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保康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18年、2021年、2022年相继出台了《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会议纪要》《关于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会议纪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等纪要和文件,明确了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类型、时限和方法路径。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知晓面,让更多群众尽早办到不动产权证书,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2016年6月30日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在全县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只办理了其中一证,均纳入办证范围。涉及影响堤防、地灾隐患、水电气管网及公路两侧控制区的,影响近期重大项目实施,列入征迁改造范围的,占压城市四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的,属于小产权等情形不纳入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范围。
1.个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2.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3.单位有土地使用证,单位与个人只签订了转让协议,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
4.在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个人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5.个人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但是未经许可,擅自加层以及房屋二楼以上垂直投影面积超出已经登记的土地面积的;
6.个人有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但是未经许可擅自加层以及房屋二楼以上垂直投影面积超出已经登记的土地面积的;
7.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可以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8.开发建设单位已经灭失,但可以按照遗留问题处理后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9.单位或个人超经营许可范围进行房地产销售,经依法处理后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本次集中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受理时限截止于2023年11月29日以前。在此期限之前申请办证的,我们将依据省、市、县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各类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提交资料最少、办证流程最优、办理时间最短的原则,及时为广大市民朋友们办证。针对广大市民朋友们关心的收费问题,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出让金、税收等费用外,县政府对办证过程中产生的测绘、评估、鉴定等费用,将通过打包的形式,与收费单位协商以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为方便群众办证,我县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民之家二楼218室,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们前来咨询,电话:0710-5991280、0710-5991362。
保康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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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相琴
责编:尚娟
审核:秦志鹏
终审:李广儒 李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