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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行新法对保障女性权益意义几何?

2023-01-06 10:25

中新社北京1月3日电 题:中国施行新法对保障女性权益意义几何?

中新社记者 张素

中国的法院日前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知,这可以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源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历全面“大修”后,这部法律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展至10章86条,对于保障女性权益意义深远。

——施行新法将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难题。

以往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之不少当事人对于对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调查工作难以开展。

现在由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诚信诉讼。

而在人身权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发生的侵扰行为纳入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如今,妇女权益保障法弥补了这一不足。

——施行新法便于更多受害人获得救济。

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更多人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提供支持。其中,将原先的“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尤其体现出重视对受害人救济的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

针对性骚扰,新法在给出判断标准、明确相关类型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预防、处置机制,特别提出学校和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使之不敢随便推诿性骚扰投诉。这意味着受害人的维权途径有了更多选择。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新法详细列出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典型行为,并将联合约谈机制、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纳入救济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提醒,还需有具体细化的实施方案,从而保证救济机制更好落地。

——促进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化。

新法引入男女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制度,被认为有利于从源头促进男女性别平等。

而在法学专家看来,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特殊需求出发,才能实现保障妇女权益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化。

比如,学校、酒店、商超等场所的公共厕所男女面积等分,实则并未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特殊需求。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回应了关切。

“社区养老设施也要考虑高龄妇女的特殊需求。”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在受访时说。

蒋月还提到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等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的新规。在她看来,妇女对生产疼痛的感受存在差异,加深对个体差异化的认识是“很大的进步”,后续应调整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完)

中新社北京1月3日电 题:中国施行新法对保障女性权益意义几何?

中新社记者 张素

中国的法院日前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知,这可以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源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历全面“大修”后,这部法律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展至10章86条,对于保障女性权益意义深远。

——施行新法将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难题。

以往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之不少当事人对于对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调查工作难以开展。

现在由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诚信诉讼。

而在人身权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发生的侵扰行为纳入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如今,妇女权益保障法弥补了这一不足。

——施行新法便于更多受害人获得救济。

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更多人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提供支持。其中,将原先的“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尤其体现出重视对受害人救济的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

针对性骚扰,新法在给出判断标准、明确相关类型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预防、处置机制,特别提出学校和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使之不敢随便推诿性骚扰投诉。这意味着受害人的维权途径有了更多选择。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新法详细列出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典型行为,并将联合约谈机制、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纳入救济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提醒,还需有具体细化的实施方案,从而保证救济机制更好落地。

——促进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化。

新法引入男女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制度,被认为有利于从源头促进男女性别平等。

而在法学专家看来,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特殊需求出发,才能实现保障妇女权益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化。

比如,学校、酒店、商超等场所的公共厕所男女面积等分,实则并未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特殊需求。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回应了关切。

“社区养老设施也要考虑高龄妇女的特殊需求。”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在受访时说。

蒋月还提到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等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的新规。在她看来,妇女对生产疼痛的感受存在差异,加深对个体差异化的认识是“很大的进步”,后续应调整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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