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权益,近期,县人社局社保基金结算中心积极配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凡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内的,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截至目前,县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已经对17名退伍安置军人的养老保险进行了补缴。
为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权益,近期,县人社局社保基金结算中心积极配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凡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内的,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截至目前,县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已经对17名退伍安置军人的养老保险进行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