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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来论:为未成年人保护再加“防火墙”

2022-11-15 09:30

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日前,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出了系列规定。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对于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依法严惩。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尤其是防止有前科的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再次犯罪,近年来,我们加快完善了相关法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

但在实践中,由于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从业禁止落实不够到位,一些犯罪人员仍有机会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行业,由此带来风险、隐患。比如,教师之外,校园内的其他工作人员是否应该纳入行业禁止范围之内?三年至五年的从业限制是否足够?又如,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或者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可能让有犯罪前科者混入教师队伍,为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留下隐患。

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完善从业禁止制度,解决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衔接不够的问题,彻底堵死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后门”,切实落实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

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出发,《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从业制度的范围,不仅包括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还包括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而且,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也参照本《意见》执行。只要是有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都在行业禁止的范围之内。从业禁止的岗位的全覆盖,有利于填补“从业禁止”的空白区,及时补上短板,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如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在判决中明确从业禁止是终身永久性的,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仅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而且也具有向社会宣示的作用,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针对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的问题,《意见》也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将判决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通过及时送达裁判文书,让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教职工的犯罪情况,无疑便于及时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为了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意见》还明确了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比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犯罪教职工的教师资格证书;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而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并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等。这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提高从业禁止制度可操作性的题中之义。

从业禁止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必须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完善的落实机制,才能发挥理想的作用。不断完善有关信息的登记制度、报告制度、公告和查询制度,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工作链接,强化执行机制和监督管理等,才能确保全面、准确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织牢法网,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日前,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出了系列规定。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对于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依法严惩。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尤其是防止有前科的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再次犯罪,近年来,我们加快完善了相关法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

但在实践中,由于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从业禁止落实不够到位,一些犯罪人员仍有机会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行业,由此带来风险、隐患。比如,教师之外,校园内的其他工作人员是否应该纳入行业禁止范围之内?三年至五年的从业限制是否足够?又如,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或者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可能让有犯罪前科者混入教师队伍,为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留下隐患。

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完善从业禁止制度,解决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衔接不够的问题,彻底堵死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后门”,切实落实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

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出发,《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从业制度的范围,不仅包括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还包括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而且,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也参照本《意见》执行。只要是有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都在行业禁止的范围之内。从业禁止的岗位的全覆盖,有利于填补“从业禁止”的空白区,及时补上短板,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如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在判决中明确从业禁止是终身永久性的,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仅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而且也具有向社会宣示的作用,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针对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的问题,《意见》也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将判决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通过及时送达裁判文书,让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教职工的犯罪情况,无疑便于及时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为了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意见》还明确了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比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犯罪教职工的教师资格证书;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而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并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等。这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提高从业禁止制度可操作性的题中之义。

从业禁止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必须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完善的落实机制,才能发挥理想的作用。不断完善有关信息的登记制度、报告制度、公告和查询制度,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工作链接,强化执行机制和监督管理等,才能确保全面、准确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织牢法网,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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