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将至,一批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即将施行,涉及食品、药品、医保等方面。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从今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公告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通则》将于11月1日起施行。《通则》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